(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统筹老龄事业发展。把发展老龄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各级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将老龄事业作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列入考核,并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各部门、各单位,特别是老龄委成员单位,切实履行职责,齐抓共管,为老年人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
(二)建立健全公益性、多渠道的老龄事业投入机制。坚持社会、政府、集体、个人相结合的老龄事业投入原则。各级政府要起示范和带动作用,确保用于老年人基本保障的福利性投入;各级财政积极调整支出结构,不断加大投入力度,推动老龄事业发展。集体组织凡是有条件的,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发展老龄事业。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调动多方面的投入积极性,鼓励企事业单位、慈善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运用投资、资助、捐赠等多种方式参与老龄事业的发展,促使老龄事业投入逐年增加。
(三)加大市场化运作的力度。采取舆论、经济、行政、法律等措施,鼓励老年人及其子女购买养老服务,推动老龄事业市场化。对兴办老年公寓、老年医疗保健、老年活动场所、老年生活照料服务等满足老年人基本生活需要项目的单位、个人,从政策上给予扶持,降低运营成本,统筹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具有市场潜力的老年消费项目,要放开搞活,鼓励竞争,吸引多方面资金投入。
(四)合理配置资源。把老年设施、场所建设列入城乡建设规划,确保资源配置科学合理。在城乡建设和改造、住宅小区建设中,要规划和建设一定数量的老年设施和场所。因地制宜,改、扩、建相结合,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城乡闲置的厂房、宾馆、校舍等,有条件的可改建成养老服务和老年活动场所。现有文化、体育、医疗、教育等设施,不分归属和性质,凡是具备条件的,一律向老年人优惠开放。加强对各类老年服务设施和机构的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整合老龄工作资源,理顺关系,提高效率,充分发挥作用。
(五)加快体制创新。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深化老龄事业管理体制改革,提高老龄事业的社会化、市场化水平。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租赁承包等方式,不断加大市场化运作力度。逐步建立政府引导监督、单位自主经营、市场优化竞争的老龄事业管理体制。
(六)加强组织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老龄工作体系,“十一五”头两年,市县乡村(社区)老龄工作机构或组织达到班子坚强有力、工作人员齐整、工作关系理顺,为老龄事业的发展提供组织保障。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队伍建设,采取充实调整、内外交流、学习培训、挂职锻炼等措施,提高老龄工作队伍的统筹协调能力、依法行政能力、组织指导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群众工作能力。采取多种措施,培养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为老年服务的人员,为各类老年服务机构提供人才。“十一五”末,各类老年服务机构中要有三分之二的工作人员通过培训考试获得资格认证,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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