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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除遵守国家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三)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一般不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第十五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三)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四)禁止设置油库;
  (五)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禽畜,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六)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第十七条 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内直接或间接向水域排放废水,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当排放总量不能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时,必须削减排污负荷。

第三章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十八条 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饮用水地下水源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应达到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Ⅱ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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