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聊政发〔2007〕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聊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4月11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聊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饮用水水源,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活饮用水源的义务,有对污染和破坏生活饮用水源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四条 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并设置永久性的标志。
  第五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六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跨县(市、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