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内容除“5”中所列的资料视情况而定外,其他为必要资料。经营者必须保证上报资料真实准确。
第十条 成本监审机构在接到经营者定调价成本监审申请报告之后,应按下列程序实施监审: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成本监审机构应予以受理。
(二)成本监审机构安排专人(2人以上)组成本监审小组对该成本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1、成本项目是否合法、数据是否真实;2、成本分摊方法是否合法、合理;3、成本水平是否合理,能否作为制定价格的依据;4、对合理的成本作出认定。对不合理的成本作出具体的核增核减。
(三)根据成本监审需要,要求经营者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四)出具成本监审结论报告。
第十一条 成本监审机构自受理成本监审之日起,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成本监审结论报告并送达经营者,同时报送本级价格主管部门。
因经营者补充成本资料而影响成本监审进度的,监审时间顺延推算。
第十二条 成本监审结论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事由。阐述成本审核的动机和理由,说明参加审核机构的名称、时间、对象及主要内容等。
(二)基本情况。说明成本审核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性质、资产、负债、财务状况、职工人数、生产经营、市场供求情况等。
(三)成本审核的依据和主要项目内容。说明审核的法律法规依据、行业规章制度依据和基础依据,以及成本项目的构成、主要内容等。
(四)成本审核方法及程序。方法包含成本项目核算方法和成本费用分摊方法两方面内容,说明各成本项目核算原则、定额及总成本费用分摊方法等。程序包含成本审核经历的一系列过程及实施的一系列手段等。
(五)成本监审结论。对经营者所申报项目的价格成本提出具体核算结论。
第十三条 对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实行定期监审的程序:
(一)成本监审机构根据成本监审目录及工作需要,于年初提出当年实施定期监审的具体项目和监审内容的总体计划,并向相关经营者下达成本监审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