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逐步完善价格成本监审工作。根据《成本监审办法》和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甘价成[2002]371号)通知要求,各地应尽快提出本地区价格监审目录,并对列入监审目录的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实行定调价前成本监审和定期成本监审。为使成本监审工作逐步做到规范化、程序化,各地应尽快研究制定成本监审工作制度和成本核算办法。从事成本监审的人员要严格按照《成本监审办法》规定,认真进行成本监审工作,切实履行好职责。
附件:甘肃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
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
甘肃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本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计委《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第25号令)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收费项目的成本审核,以及对价格暴利、价格欺诈、价格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成本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商品和服务,具体范围包括:(一)列入甘肃省政府定价目录(已含中央定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
(二)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成本,是指同种商品和服务的所有经营者生产经营或提供重要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成本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对生产经营者的成本、价格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的活动。
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本省的重要商品和服务成本监审目录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按照`“统一管理。分级监审”的原则,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审省管项目,也可以接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监审中央管理项目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审市、县级管理项目也可以接受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监审上一级管理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