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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走出去”战略工作的通知[失效]

  8. 凡外派劳务人员中的中等学校毕业生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在境外履行劳务合同期间,按有关规定交纳必要的费用,其档案和户籍委托市人才交流中心或市就业管理服务部门代理和保留,本人回国后按人才交流有关规定重新就业。
  9. 外派劳务人员由于在国外务工期间,确因无家人为其代交而中断的个人应交纳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大病统筹金等费用,待其务工期满回国后,凭派出的外经企业证明,市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允许其补交。
  10.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当年完成外派劳务指标的(以市外经贸局年终考核表为准),按每外派1人100元人民币标准予以补贴,外派具有学士学位以上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按每外派1人800元人民币标准予以补贴;当年超额完成外派劳务指标的,按每超1人200元人民币标准予以补贴。
  11.经市外经贸局批准认可的对外劳务合作培训基地(具有固定场所、一定的师资力量、一套规范教学计划和设备等),当年在培训人员中被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录用外派的,按每实际录用外派1人200元人民币标准予以补贴。
  12.凡单位(个人)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介绍外派劳务业务的,按每实际录用外派1人100元人民币标准给予奖励。
  13.对经营单位和项目承建单位在投标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融资等问题,各级金融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要按有关规定帮助解决信贷、融资和担保。
  14.各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中所得利润部分和接受援助援外项目中所产生的效益部分,三年内缴纳的所得税市得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给予全额补贴;三年期满后二年仍可酌情补贴。
  15.各企业承接对外工程营业额在100-5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补贴2万元人民币;500-1000 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补贴6万元人民币;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一次性补贴10万元人民币。
  16.凡单位(个人)为企业介绍对外工程承包业务的,以实际对外工程承包的合同营业额为基数给予奖励,最高奖额不超过基数的2‰。
  17.对外劳务合作和对外工程承包项目介绍人(单位)的奖金,市直属企业由市财政和相关企业各承担50%;二区管辖企业由市、区财政各承担25%,相关企业承担50 %。其余财政补贴资金,市直属企业由市财政承担;二区管辖企业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
  18.本通知有关规定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三县可参照执行。

  二OO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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