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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走出去”战略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实施“走出去”战略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3月1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废止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走出去”战略工作的通知
(湖政发(2004)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鼓励和促进我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我市具体情况,就我市实施“走出去”战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对全市经批准进行境外投资(设立办事处、生产性企业、境外加工贸易、国际营销网点、商品专业市场、资源开发、研发机构)、对外劳务合作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给予专门扶持。
  2. 投资主体(境内企业)以其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或其他外汇收益进行增资或在境外再投资,在获得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之后60工作日内,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或其他外汇收益汇回境内的,允许保留外汇或结汇,并持入帐通知或结汇水单于60个工作日内,报外汇管理局备案。
  3. 企业在境外设立贸易性公司、营销网点、办事处、生产性企业等,当年带动本地商品出口的,一次性补贴1万元人民币;从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带动本地商品出口2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一次性补贴1万元人民币;5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一次性补贴2万元人民币;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一次性补贴5万元人民币。
  4. 企业在境外投资举办以带动出口为目的的境外加工贸易生产性企业,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下的(包括实物折价投资,下同),一次性补贴1万元人民币;50-1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补贴2万元人民币;100-2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补贴4万元人民币;2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一次性补贴6万元人民币。
  5. 由市外经贸局综合协调,采取针对措施,尽可能适应劳务输入国、外方雇(业)主对劳工输入的具体要求,努力扩大我市劳务输出数量,为对外劳务合作创造更宽松的环境。
  6.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在开展对外劳务合作项目中所得利润部分,三年内缴纳的所得税市得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给予全额补贴;三年期满后二年仍可酌情补贴。
  7.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已学完规定课程、实习期未满而被外方雇主或外经公司录为外派劳务人员的,其实习期可视为在国外完成对待。只要其在国外履行劳务合同,无违规违纪表现,由派出的外经企业写出实习鉴定意见后,学校应视为同期毕业生对待,到期办理毕业手续并发给毕业文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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