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标准,规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各地乡镇企业、轻工、公安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或基地的清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严格审查其安全资质和资格制度,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今后,一律不再批准新建生产企业或基地。对已经批准建立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基地),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领导,确定安全专管人员,健全安全制度,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无批准文件、无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生产企业和家庭个体作坊坚决予以取缔,彻底收缴、销毁其生产加工设备、工具和成品、半成品以及原材料,从重处罚涉案违法人员。凡使用氯酸盐类作为生产爆炸物品原材料的,一律按非法生产氯酸盐混合炸药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规范经营,实行凭证经营定点进货制度。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统一由县以上供销社所属日杂、生活资料公司或专业公司经营。经营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省供销社审批核发《湖北省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资格证》,经市、州、直管市公安部门审批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批发业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由县(市)供销社和公安机关按照“从严控制数量”的原则布设。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20米,不得正面相对。严禁在国道、省道等人员、车辆较多的主要公路沿线、集贸市场及其周边地带设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点,严禁设立烟花爆竹集贸市场,严禁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必须取得所在地县(市)供销社、公安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审批核发《湖北省烟花爆竹零售资格证》、《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烟花爆竹零售业务。零售点必须到所在地具有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进货,严禁直接从生产厂家和其他渠道进货。经营和采购烟花爆竹,实行凭证经营、定点进货制度。省内采购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到具有《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进货。外省生产企业向我省销售烟花爆竹,须持有我省《烟花爆竹定向供货资格证》。严禁烟花爆竹及原材料生产和经营单位买卖、出租、转让有关证照。
购买用于生产烟花爆竹所需原材料,如高氯酸钾、硝酸钾、硝酸钡、碳酸锶、硫磺、铝粉等,必须持有《爆炸物品购买证》。省内生产和经销原材料的企业必须持有所在地县(市)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外省生产企业向我省销售烟花爆竹原材料,须持有我省《定向供货资格证》。
四、加强防范,确保运输储存安全。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与产品供应单位签订购销合同,要使用由省工商局监制、省供销社统一印制的《湖北省烟花爆竹购销合同》文本,凭有效合同文本和《湖北省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资格证》以及《定向供货资格证》副本,向购入地县级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可运输。跨省采购烟花爆竹和原材料,须由省生活资料总公司负责统一办理调入或代理订购。烟花爆竹批发单位必须设有专用储存库房(须经公安部门核发《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并远离居民区、高压电线及其他建筑物、交通要道,严禁与其它商品混存,配齐安全有效的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潮、防盗、报警等设备,并有安全通道和醒目的危险标志。专用储存库房设在繁华地段的一律搬迁,暂不具备搬迁条件的可先租后建。烟花爆竹零售点必须专库储存、专柜销售、专人管理,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2箱(或24万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