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2月9日 实施日期:2007年2月9日)停止执行*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
(鄂政发[2001]8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乡镇企业局、省供销社《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安全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安全管理的意见
(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乡镇企业局、省供销社 二OO一年十二月十日)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今年全省开展爆炸物品专项整治以来,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厉查禁和打击,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但由于利益的驱动,非法生产、运销烟花爆竹活动时有发生,少数生产经营企业存在安全隐患,销售网点过多过乱,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对此,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各地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供销、轻工、乡镇企业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公安部等六部门公通字[1999]102号文件、省政府鄂政办电[2001]59号文件和省公安厅等四部门鄂合发[2000]034号文件精神,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特别是具有生产烟花爆竹传统习惯的地区,要抓住重点单位、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人员不放松,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开展拉网式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非法生产、经营现象。同时要注意处置过程中的方式方法,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