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制定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范监理招投标行为。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监理收费标准,不得以低于标准规定的价格与工程监理企业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工程监理企业不得以低于国家监理收费规定标准获取监理业务,并不得以监理收费低为由,推卸监理责任,降低监理工作标准。
监理费用应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对由于非监理原因造成工程项目施工延期、监理服务期延长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追加监理服务费用。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实施备案制度。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必须对《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原件进行备案,对未按国家规定的工程监理收费标准执行的,不予办理质量报监手续。对违反监理收费规定或签定阴阳监理合同的建设和监理单位,一经查实,严格按规定给予建设、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录,同时限制该监理企业承揽监理业务。
对于在建项目中低于监理取费标准的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督促监理企业切实履行监理职责,确保受监工程监理工作质量。
(五)开展监理执法检查工作
每年开展1-2次监理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如下内容:
1.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是否存在不委托监理,或虚假委托监理的行为;
2.所监理的项目是否存在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行为;
3.监理任务承接过程中,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规,或存在签订“阴阳合同”、恶性压价竞争等行为;
4.监理企业是否存在越级承担监理业务、转让监理业务、出卖或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5.监理企业与监理人员是否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理责任;
6.工程现场监理能否按照《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对关键环节实行旁站监理;
7.项目监理工作能否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履行各项监理工作职责;
8.项目监理机构是否按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配备各类监理人员,监理人员是否配套合理和持证上岗。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限期整改,并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