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重特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必须立即上报,不得迟报、瞒报、谎报。事故单位所在地党政一把手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照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令,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9.3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参加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各类医院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抢救伤员;
9.4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成员部门、市属重点企业应当在本《预案》发布实施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县级政府预案、市政府部门专项预案、企业场内预案),报市政府办公厅、市安委会办公室审查备案。
9.5 各类《预案》要根据条件、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和完善,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预案》的内容和相关措施,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按照《预案》的要求,有条不紊地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9.6 各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值班制度、检查制度和例会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做到24小时轮流值班,遇有紧急问题,及时处理。定期检查应急救援工作,应当根据季节和事故发生期等情况,列入安全例会内容,定期分析和研究。
9.7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央、省属驻忻企业和市属企业领导必须高度重视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加强对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因素档案,落实责任,制定监控整改措施,限期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10 奖励与责任追究
10.1 在抢险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救援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10.2 违反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本《预案》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分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