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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人民政府重特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6.2 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切实需要启动本《预案》的,启动《预案》命令由市长发布,市长不在本行政区域内时,由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市长发布《预案》启动命令。《预案》启动命令发布后,总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启动命令和本《预案》的要求,迅速通知相关领导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在总指挥长的统一指挥、指导下,按照《预案》规定,结合事故单位场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必要时可将事故情况通报当地驻军或武警部队,请求事故抢救或支援。救援情况应及时报告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安委会办公室。

7 事故应急措施

  7.1 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应急自救措施,迅速启动场内救援预案,实施现场抢险,防止事故扩大。
  7.2 市政府重特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相关监管和牵头单位负责人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及时组织交通、电信、供电、供水、煤气等公共设施管理部门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燃气管道等有关设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7.3 公安部门应加强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及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7.4 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医疗急救队伍,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7.5 交通、交警等部门应当保证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设备的及时运送和道路畅通。

8 应急救援的终止

  8.1 发布应急救援终止令:事故现场危险因素完全控制并处于稳定安全状态,事故受害人被完全救出,送到医院抢救和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场外救援终止令由事故现场总指挥宣布解除。有需抢救的伤员,仍由医疗救护组继续负责救治,直至彻底脱离危险。
  8.2 恢复正常秩序:事故场外应急救援状况解除后,事故单位或当地政府应当及时恢复正常秩序。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在恢复活动中,要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进一步做好清洁、防疫、消毒和灾后重建、善后处理、事故调查等各项工作。

9 工作要求

  9.1 本《预案》是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灾难,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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