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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人民政府重特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人民政府重特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忻政发[2006]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人民政府重特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已经8月1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并结合各自实际,修订编制本区域、本行业应急救援预案,于10月底前报市安监局办公室备案,以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二OO六年八月十七日

忻州市人民政府重特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与依据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及时采取措施,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1.2 应急救援原则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依法规范、职责明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资源整合、信息共享,措施果断、反应及时,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公众参与等原则,按照事故类别、严重程度和事故地点,分级分别启动《预案》,实施应急救援。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在我市境内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根据存在的危险源和危险因素,我市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包括:
  (1)重特大火灾事故;
  (2)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3)重特大建筑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重特大安全事故;
  (5)煤矿和非煤矿山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
  (7)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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