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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局〔2006〕31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保证他们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6]64号)规定,现就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个体工商户职工按照8%缴纳养老保险费,另外12%由城镇个体工商户为其缴纳。

  2005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106元。

  二、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缴费确有困难的,2006年以不低于1078元,2007年至2010年分别以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70%、80%、90%为基数,按照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及以后,按照“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本《通知》下发前已缴纳2006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确定本人当年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原为980元的,调整为1078元;超过980元的,按照实际缴费基数乘以22%再除以20%重新确定缴费基数(尾数见角进元)。重新确定的缴费基数超过5050元的,以5050元作为缴费基数,超出部分的20%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还给本人。重新确定的缴费基数,作为计算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和退休时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四、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中养老保险补贴的计算基数,比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六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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