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质量巡查抽检有关工作的通知
(渝建发〔2007〕73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管理,掌握全市建筑材料质量状况,进一步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等有关规定,市建委决定开展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质量巡查抽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市建委负责对全市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质量巡查抽检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质监总站)受市建委的委托,负责制定全市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质量巡查抽检方案(以下简称抽检方案),并组织对施工现场建筑材料实施巡查抽检,负责汇总、分析和通报抽检情况。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抽检方案,依照管理权限,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所监管工程施工现场建筑材料的质量巡查抽检工作。
二、抽检内容
抽检的内容是施工现场内预拌商品混凝土、钢材、水泥、砌体材料、防水材料、给排水管、建筑节能产品等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重点针对用户反映较多和质量可靠性较低的建筑材料,特别是对一些新材料、新品牌的质量状况及使用效果要加强巡查抽检。
三、工作程序
(一)原则上每年组织2次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质量巡查抽检工作(根据需要可增加抽检次数),市质监总站应于每次抽查前颁布抽检方案。
(二)各区县应按照抽检方案的要求进行抽样,并及时将样品送市质监总站统一安排检测和留存。
(三)市质监总站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按规定及时进行检测,完成数据汇总及统计分析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建委报告,每半年定期向全社会通报一次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质量巡查抽检情况。
(四)对抽检结论为不合格的,根据工程监管权限,市质监总站和各区县质量监督机构将抽检结论立即通知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督促相关单位立即对这些建筑材料进行封存,不得继续在工程中使用;已经使用的,必须按相关规定进行彻底处理,不得留下工程质量隐患。市质监总站和各区县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不合格建筑材料及相关工程处理情况的监管工作,市质监总站负责汇总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