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
(一)企业和职工作为委托人选择受托人后,应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选定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后,应分别与其签订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受托人应在受托管理合同、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委托人为驻津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的,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并抄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人为其他企业的(包括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报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所需材料:
1.《关于××公司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函》(附件1)。
2.××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资管理合同。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复印件)。
4.法人受托机构、托管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企业年金理事会章程、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其简历(附件2)等。
(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受托人出具《关于××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给予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
(四)在执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过程中,其主要条款有调整或内容发生变更的,受托人应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重新履行备案手续。
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监督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监管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执行
《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应在每半年结束后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本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凭证,并在年度结束后45日内填报《企业年金情况登记表》(附件3)报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三)未按规定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资格确认备案材料及未按本《意见》规定报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四)企业年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按
《办法》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提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责令其停止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