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等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劳局〔2006〕294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局、总公司,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和我市企业年金制度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贯彻〈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劳动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二OO六年九月十八日
天津市贯彻《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为贯彻《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加强企业年金基金监管,保护企业年金受益人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就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
(一)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应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或委托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定的法人受托机构(以下与企业年金理事会并称受托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事务管理。受托人按照《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规定选择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分别履行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基金托管和投资管理职责。
(二)凡在本市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分支机构,应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资格确认备案,分支机构应同时提交上级机构的企业年金业务授权书。
(三)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未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认定的机构,均不得管理或参与管理企业年金基金。以前已经管理或参与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单位,应在2006年12月底之前清算后退出,并将管理或参与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情况及退出情况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由市审计局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