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决定
(1997年2月21日 大政发[1997]1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决定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工作职责,尽快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和内部监督检查规定,切实保证的贯彻实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决定
为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给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加快实施外向牵动战略,促进我市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市政府就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做出如下决定:
一、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和服务的基本要求
1、改善投资软环境是一项涉及全市各行各业、各个方面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需要坚持不懈、长期抓好的重要工作。全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转变思想观念,强化法制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关心和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积极、认真地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决生产和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努力为外商创造一个可以按照国际惯例投资、管理、经营的环境。
2、外商投资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上级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办事,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允许查封、扣压企业的财产、账目。如有意见,可通过中方董事向董事会转达。更换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凡因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原因不能与外方合作共事的,要及时依法更换。
3、与外商投资相关的工作部门,必须实行行政公示制和服务承诺制,公开办事内容、程序、标准和时限,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方便外商,坚持每周至少5个完整的法定工作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对外商服务,当经办人因事因病脱离工作岗位时该部门领导必须指定他人代行职权或向外商做出必要解。
4、对外商投资的重大项目,应实行跟踪服务和项目责任人制度。要加强部门协调,推动项目进展。
5、市外经贸委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各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园区、保税区,下同)、市、县和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外资管理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基层管理部门。外商投资企业管理部门对外商投资项目要一次性提供项目审批所需的材料目录和文件范本,一次性讲清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材料的修改意见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