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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电网工程建设相关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2、旱地:每亩补偿300-500元。
  第十四条 施工期间,由施工机械等作业造成的压地、毁地,每亩一次性补偿复耕费30元/亩。
  第十五条 树木砍伐补偿
  (一)非经济树木补偿标准(包括杨、柳、榆、槐等):胸径为5公分以下补偿移栽每株10元;6-10公分补偿砍伐费每株10元;11-20公分补偿砍伐费每株20元;21-30公分补偿砍伐费每株30元;31公分以上补偿砍伐费每株50元。
  (二)经济林木补偿标准:
  1、水果类(苹果、梨、桃、李子、杏)地径21公分以上每株400元;11-20公分每株300元,5-10公分每株200元;5公分以下每株80元。
  2、干果类(核桃、柿子、枣)地径21公分以上每株600元;11-20公分每株500元;5-10公分每株300元,5公分以上每株100元。
  (三)大面积占用林地时,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拆迁补偿
  (一)房屋:砖混结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0-600元;砖木、砖石结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500元;土坯房、简易房结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200元。
  (二)水利设施:除特殊情况,机井每眼30000-80000元;人工井每眼5000-10000元;地下水管、输水管道每米20-50元。
  (三)弃土、弃渣按实际排放量2-5元/M3收取水土流失治理费。
  (四)温室:每亩10000-20000元。
  (五)坟墓迁葬,明坟每座300元;暗坟每座500元。
  第十七条 输电线路路径,必须征得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施工过程中,输电线路杆、塔、拉线永久性用地,涉及已批准民用宅基地(有土地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的,可按邻近标准补偿。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青苗补偿、树木补偿、临时性用地补偿,应在施工结束,实地丈量后一次性予以补偿。
  第十九条 所有补偿必须在工程竣工前由工程建设单位一次性补偿到位。
  第二十条 补偿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从工程费用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与被补偿方签定书面协议,补偿工作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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