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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电网工程建设相关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树木砍伐。指永久性用地区域内或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按照规定砍伐的防护林、零星树木、经济林及其它树木。
  第九条 拆迁。指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房屋、水利设施、大棚温室、坟墓等的拆迁。
  第十条 输电线路工程走廊(包括杆、塔、拉线)不征地,只对输电线路杆、塔、拉线用地作一次性经济补偿。国有的荒山、荒地的用地不予补偿,违法使用土地的不予补偿。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 永久性用地补偿
  (一)永久占地补偿,按《土地法》规定:取前三年平均产值乘以土地补偿倍数的办法计算。
  根据人均耕地数量多、所处地理位置优劣,将各区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的总和(以下简称土地补偿倍数)标准确定以下:
  1、位于市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周边,人均耕地不足一分,土地补偿倍数确定为29倍以下,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位于县郊及工业用地密集地区周边,人均耕地高于一分,不足一亩,土地补偿倍数确定为25倍以下,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3、位于城建规划范围内,人均耕地一亩以上,土地补偿倍数确定为16倍以下。
  4、其它地区,按照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铁塔用地
  1、水地:每基铁塔补偿2000-3000元。
  2、旱地:每基铁塔补偿800-1600元。
  (三)电杆用地
  1、水地:单根电杆补偿200元,双根电杆补偿400元。
  2、旱地:单根电杆补偿150元,双根电杆补偿300元。
  (四)拉线用地
  1、水地:每条拉线补偿200元。
  2、旱地:每条拉线补偿100元。
  第十二条 临时性用地补偿
  1、水地:每亩补偿300-500元。
  2、旱地:每亩补偿200-300元。
  第十三条 青苗补偿
  1、水地:每亩补偿500-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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