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外,其他建设教育培训统一颁发的有关证书,加盖“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教育专用章”红印和钢印后有效。
第三十三条 实行岗位证书复检制度。岗位证书每两年复检一次。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岗位证书复检,复检结果送市岗培中心备案。
岗位证书复检主要考核证书持有人的工作业绩、职业道德和继续教育情况。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考试不合格的,岗位证书复检定为不合格。
未参加复检或复检不合格,不得上岗。连续两次未参加复检或连续两次复检不合格的,吊销岗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建设行业就业准入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把建设行业各类持证上岗纳入企业资质审批、招标投标、工程质量检查、安全生产检查和文明工地创建等活动之中,确保持证上岗制度落到实处。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两年开展一次对全市施工现场持证上岗情况的专项检查。对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个人及所在单位按《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培训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各培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一)凡未列入培训计划或未进行培训备案,擅自下发培训通知或开展培训,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未经认定的施教机构承担相关培训任务的;
(三)不按核定标准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违反收费许可管理规定、未使用规定票据或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
(五)以研讨会、论坛等名义变相举办培训的;
(六)擅自进行异地培训,以培训为名搞公款旅游的;
(七)借培训之名,进行高消费活动或向学员发放纪念品的;
(八)借培训之机强行推销与培训内容无关的图书、刊物、音像资料等的;
(九)擅自制发岗位证书、继续教育证书或培训证书的;
(十)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