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培训收费
第二十四条 市岗培中心作为我市建设系统建设类培训收费主体单位,对建设教育培训实行统一收费。
培训单位应在开班前25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收费核价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市岗培中心协调市物价部门审批并完善相关手续。培训费用由市岗培中心统一收取或委托培训单位代收。
第二十五条 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培训单位在下发培训通知时,应将各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培训课时、培训内容、培训师资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市岗培中心和各培训单位应严格按核定的标准收费,并使用符合财务规定的收费票据,不得任意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乱收费。
第六章 考试、考核及证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教育培训实行考培分离制度,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不得承担考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凡申请领取岗位证书,均应参加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发证。
第二十九条 凡建设教育培训统一颁发的各类证书,由市岗培中心负责将有关信息录入建设行业从业人员信息化管理系统并进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核发本地区的中级及以下等级(指普工、初级工和中级工)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特种作业人员除外),送市岗培中心备案。
市岗培中心负责核发特种作业人员和高级及以上等级(指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加盖“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专用章”红印和钢印后有效。
第三十二条 除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制发的证书外,其他建设教育培训统一颁发的有关证书均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颁发,并实行统一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