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的建设教育培训规划;管理、监督、指导本地区培训机构的建设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建设企事业单位开展自主培训;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开展教育培训统计工作;完成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培训任务等。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能部门,对勘察设计业、建筑业、房地产业等方面的培训按照“分类指导”原则进行指导、组织和协调。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能部门、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等培训组织单位(以下简称“培训组织单位”)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相关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在建设教育培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培训分类和培训计划
第六条 建设教育培训按其性质分为:专门业务培训、专业技术管理岗位培训、职业技能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
专门业务培训是指对行政、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员、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等就某一专门业务知识的培训。培训考试合格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专业技术管理岗位培训是指对建设行业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培训考试合格颁发相应《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证书》。
职业技能岗位培训是指对建设行业生产一线操作人员(劳务人员)的岗位培训。经培训考试、鉴定合格,颁发相应等级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和《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以下合称“岗位证书”)。
继续教育是指对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进行知识和技能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其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管理水平及创新能力的教育。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指令性培训和指导性培训实行统一计划。
指令性培训是指建设系统领导干部培训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必须经培训持证上岗的及属于行政许可要求范围的培训。
指导性培训是指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文件要求,为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使其掌握新技术、新标准、新规范而进行的技术、业务、技能培训。
各类职(执)业资格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培训为指令性培训,专业技术管理岗位培训和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为指导性培训。
对指令性培训,各部门、单位应按要求组织选派学员参加;对指导性培训,有关单位可自愿派人参加或个人自愿选择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