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07〕91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和巩固“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成果,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教育培训管理,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促进建设教育培训工作健康开展,我们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建设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建设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教育培训管理,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预防和杜绝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行为,促进建设教育培训工作健康开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机关、直属单位、所属社会团体以及受委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办建设类培训、鉴定的各类培训、鉴定机构。
举办建设类“双证制”教育培训的各类院校,除应符合学历教育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建设教育培训实行“归口管理、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分部门实施”工作机制,坚持“统一计划、统一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考试、统一收费、统一发证”原则。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教育培训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制定我市有关建设教育培训的政策、规章;制定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审核培训项目;组织审定发布有关能力标准、教学大纲、教材、试题库、继续教育内容等;负责对建设教育培训、鉴定机构进行评估、指导和监督;核发建设教育培训证书等。
市建设岗位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市岗培中心”)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建设教育培训具体工作,负责建设行业从业人员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建设、维护;负责教育培训统计工作;在相关处室、单位的业务指导下组织编制有关能力标准、教学大纲、教材、试题库、继续教育内容等。市岗培中心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定期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有关工作、财务等情况,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