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意见
(津劳局[2006]29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深化我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层次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2005 〕 38 号)和《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第20 号令)、《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23 号令,以下简称"两个办法")的规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天津市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关且题提出以下以下意见:
一、积极推动建立企业年金工作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有利于吸引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有利于支援国家经济建设,促进我国融市场发展。各区县局(总公司)、各有关部门和各企业要提高认识,加大政策学习和宣传力度,充分认识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的重要意义,为发展企业年金剑造良好环境和条件,全面推进我市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二、依法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企业年金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区县局(总公司)、各有关部门和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规范运作,严格管理,加强监督。
1 、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首先应当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墓本养老保险费。没有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不得建立企业年金。
2 、充分尊重企业职工的意愿。企业年金方案应由公司董事会讨论,并提交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建立企业年金一般包括企业的全部职工,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要按照程序将企业年金方案和企业年金管理合同报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