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为:到2010年全市环境污染要得到有效控制,重点城市、区域、流域环境质量要有较大改善,忻州城区空气质量好于二级天气的天数平均要达到260天以上,五台山要超过300天,其他县市要达到240天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要稳定达标,确保饮用水安全。工业污染源实现全面达标,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明显下降,城市生态建设和绿化水平明显提高,重点污染行业60%通过清洁生产审核,汾河上游水质保持三类水标准,滹沱河水质明显好转,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全部投入运行。结全实施“蓝天碧水工程”,当前,要定点抓好城区大气污染治理,保证今年二级以上天数达到213天。大运高速公路、忻台旅游公路和汾河上游涉及到的县市区,按省政府要求,把环境综合整治任务落实到位。
三、实施环境容量总量控制,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按两个《决定》要求,各县(市、区)要科学测定环境容量,作为不可逾越的红线,任何单位、任何地方都要严格执行,不得突破。企业在达到国家及我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必须达到环境容量总量控制指标要求,超过区域环境容量的地方,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因此要求各县市要以大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于2006年完成环境容量测定和审核工作,确保县域经济的发展,对逾期未完成的县市将停止审批所有建设项目。
严格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要按环境容量核定许可排污总量和各单位污染源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各县市区在确定分配企业的排污总量时,要留有预发展的容量空间,企业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应于2007年底前完成。对应审领排污许可证而未领取的企业,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关闭和停产。
四、强化工业污染防治,大力改善环境质量
2008年底前,全市工业污染源必须实现全面达标,各县、市、区对辖区内工业污染要分类清理整顿,制定达标规划,下达限期治理任务,明确治理内容、要求和时限。坚决废除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土政策,土规定”。彻底纠正限制环保部门正常执法的禁止性文件和规定,以维护执法部门的监管权;所有企业的排污费统一由环保部门核定,统一使用排污费专用票据,确保排污费核定主体不变,除少数重点企业的排污费由收费局征收外,多数企业的排污费仍由环保部门征收,要加强监管,协调配合和规范运作,确保排污费征收工作顺利进行。以促进污染治理,按期完成达标任务。要坚决取缔土小污染企业,防止死灰复燃,坚决淘汰高能耗、高排放低效益的达标无望落后生产企业。对超标、超量排污的重点污染企业,要强制实行清洁生产审核。
新上项目必须遵循生态经济区划的区域功能定位、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新增排污量必须控制在环境容量允许的指标内。对现已存在的违法建设或投产的项目要在2006年底前彻底进行清理整顿,依法责令停建、停产,对补审符合要求的,必须限期全部建成合格的污染治理设施、实现污染物排放达标后方可投产,否则予以关闭。决不能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