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健全环保工作机制的意见

  要完成这些艰巨的任务,各级党委、政府必须要对辖区范围内的经济发展规划统筹考虑,从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调整我们的经济发展战略思路。发改委、经委、环保、土地、城建、工商、金融等部门,在项目审批、土地审批、营业证的发放、资金信贷、环评审查等方面都要以坚持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这个宗旨履行自己职能部门的职责,相互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三、健全和完善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
  首先,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要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坚持日常监督与集中整治结合,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施“三同时”制度、不正常运转治理设施、超标排污、不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领导人要追究责任。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建设或者违规采矿造成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要予以重点查处。加大对各类工业开发区的环境监管力度,对达不到环境质量要求的,要限期整改。严格执行排污收费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落实排污费由环保部门统一核定,环保部门和政府确定后的有关排污费征收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大征收力度,足额核定、足额征收,任何部门和个人在排污费征收上不能乱开免征少征的口子,必须免征少征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要进一步完善环境管理机制。要尽快理顺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增强环境监管的协调性、整体性。环保部门要严把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三同时”审批关,严格实行环保审批一票否决制;土地部门对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项目,不得审批用地,金融机构不得发放信贷,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各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要加强行政监督力度,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高效运转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落实县市长环保目标责任制,加大环境执法的监督考核力度。建立年度重大环境违法问题解决制度,对重大环境违法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建立和完善环保部门与有关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严格实行部门之间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制度,提高执法效率。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环保执法规范化管理,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加强对环保执法活动的行政监察。建立对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机制,坚决杜绝“违法行为成本低,执法成本高”的现象存在。
  第三,严格执行环境监管制度。实行环境容量总量控制,以环境质量的要求确定环境容量、以环境容量确定区域许可排污总量、以排污总量分配各单位排污指标、污染物现存量与新增量、削减量统一调配。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以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排污总量指标,禁止无证或者超总量排污。对生态治理工程实行充分论证和后评估。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强制淘汰污染严重的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强化限期治理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完善环境监察制度,强化现场执法检查。严格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制度,对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定级,并向社会公布。
  新建项目严格,按照产业政策、总量控制和合理布局要求,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不得批准新、改、扩建项目: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建设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位于环境敏感区域的;超过区域环境容量总量或未完成区域环境总量控制任务的市、县;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原工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不能通过“以新带老”措施实现“增产不增污”的;环境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低劣的;高能耗、高物耗和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在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地区,无法通过区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减污染负荷的;对未能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没有按限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不能搞新、改、扩建项目的审批。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依法责令其停建或者停产,补办环评手续,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