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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三)改制程序。改制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以乡镇组织实施,水利和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搞好服务。按照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公开改制、完善合同等规范程序具体操作和实施。
  三、因地制宜,多种形式,全面推进产权制度改革
  (一)改制形式。根据我市和外地小水改制的实践,可采取以下几种模式:
  拍卖  对国家和乡村集体管理的工程,通过竞价拍卖的形式,将产权或经营权公开拍卖转让。凡拍卖所有权的要依法变更权属主体;凡拍卖经营权的,一般经营期限为10至15年。这种形式适用于机电灌溉井、提引水吃水工程、小型机电灌站、小型自流灌区、闸坝等投资较少、规模较小的小型水利工程。
  股份合作制  对工程规模较大、资产存量较多的小型灌区或灌站、井片和集中供水等工程,可以由多种经济成份或多户村民自愿联合入股购买,进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经营。
  租赁经营  主要适用于配套较差、管理不善,或采取一次性产权置换条件不成熟的工程。由资产所有者按照一定的资产年递增比率出租,并签订规范的合同书。租赁者在合同期内自主经营,按合同交纳租金。
  承包经营  适用于一些集体经济基础较强,水利设施状况较好的小型水利工程。承包者按合同经营管理,自负盈亏,上交承包费。
  个户办水  鼓励社会和群众个人独资或联资兴办小型水利工程,投资者拥有合法的“工程所有权、扩建增值权、经营受益权、拍卖转让权和子孙继续权”。也可向国家申请周转金、贴息贷款、无偿投资等资助。
  除上述几种形式外,各县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采取其他更好的改制形式。
  (二)改制后的管理。要加强小水工程改制后的资金管理、经营管理和监督管理。改制后盘活的公有资产回收资金,要建立专帐,专项用于当地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和再发展。经营者在合同规定和国家指导水价范围内,合理确定灌溉和供水收费标准。经营者要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服从当地政府及水利、司法、物价、土地等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服务条款,不得擅自变更水利工程的用途和服务对象。经营者可在划定的土地管理范围内,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等综合经营项目,实行自主经营,自我发展,以水养水,以地养水,促进水利工程的良性循环。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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