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深化农村水利改革,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更好地适应农村的经营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我市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借鉴晋中市小水改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全市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制度改革。
一、加强领导,完善措施,确实加大改革力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确实加强对农村小水工程改革的领导,要把这项工作列入农村工作的重点来抓,要专门成立小水改制领导组织机构,认真研究和解决改制的一系列问题。县(市、区)长是改制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层层落实责任,明确改制任务。水利主管部门要做好摸底调查、业务指导等工作,搞好全面服务。物价、土地、司法、电力等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和配合,创造良好的改制环境。在贯彻1999年出台的《关于深化农村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落实可行的配套措施,充分调动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兴水、办水、管水的积极性,推进全市小水改制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明确目标,规范程序,加快小水改制步伐
(一)改制原则。农村小水改制要坚持“谁投资建设,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坚持“明晰所有权,拍卖资产权,放开建设权,搞活经营权”的原则;坚持“盘活资产,滚动发展,存量换增量”的原则;坚持“自愿、民主和公开、公正、竞争”的原则;坚持“鼓励群众办水,社会办水,依法治水,以水养水”的原则。
(二)改制对象和任务。农村小水改制的对象,为国家和集体投资或补助兴建的小型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且设施完好或经修复改造后可发挥效益的小型水利工程。包括:灌溉机电井、小型机电灌站、在册小型水库、小型自流灌区、小型闸坝和小型自流灌溉渠道等工程,供人畜饮水的单村提、引水工程和集中供水工程(不含群众户建户管的旱井、水窖、人工井、手压井等)。
工作要求:今冬到年底,各县要在调查摸底的同时,抓好改制典型,为全面改制做好准备工作。2007年要全面推开,完成应改制的70%以上任务;2008年底基本完成小水改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