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借款人的申请,确定本市当年应筹措的偿债资金的规模,经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审核确认后,报市人民政府下文予以明确。
第六条 市财政根据当年政府下达的偿债资金额度,列入同期财政预算,并报请同级人大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偿债资金的用途
第七条 偿债资金的用途:
(一)支付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利息;
(二)归还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本金。
第五章 偿债资金的管理
第八条 偿债资金设立专户管理。
(一)市财政部门在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设立“偿债资金帐户”;
(二)当年偿债资金额度经同级人大批准纳入财政预算后,市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归集所有构成偿债资金来源的资金,并汇划至“偿债资金帐户”。
第九条 偿债资金实行余额控制。在每次开发银行本息到期前20日内,市财政部门应确保“偿债资金帐户”内资金余额不低于当期本息到期金额,以便及时、足额偿还开发银行本息。
第十条 建立偿债资金自动划扣机制。开发银行在本息到期当天可以从“偿债资金帐户”中扣收开行政策性贷款到期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开发银行有权对“偿债资金帐户”的归集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根据《湖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政府以“偿债资金帐户”向开发银行提供贷款质押担保,省财政厅作为质押担保的登记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偿债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财政部门执行,各管理机构要加大对偿债资金所涵盖各项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制订相关实施办法,并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四条 本办法报经同级人大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