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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支持县域经济政策性贷款偿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借款人的申请,确定本市当年应筹措的偿债资金的规模,经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审核确认后,报市人民政府下文予以明确。
  第六条 市财政根据当年政府下达的偿债资金额度,列入同期财政预算,并报请同级人大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偿债资金的用途

  第七条 偿债资金的用途:

  (一)支付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利息;

  (二)归还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本金。

第五章 偿债资金的管理

  第八条 偿债资金设立专户管理。

  (一)市财政部门在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设立“偿债资金帐户”;

  (二)当年偿债资金额度经同级人大批准纳入财政预算后,市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归集所有构成偿债资金来源的资金,并汇划至“偿债资金帐户”。
  第九条 偿债资金实行余额控制。在每次开发银行本息到期前20日内,市财政部门应确保“偿债资金帐户”内资金余额不低于当期本息到期金额,以便及时、足额偿还开发银行本息。

  第十条 建立偿债资金自动划扣机制。开发银行在本息到期当天可以从“偿债资金帐户”中扣收开行政策性贷款到期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开发银行有权对“偿债资金帐户”的归集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根据《湖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政府以“偿债资金帐户”向开发银行提供贷款质押担保,省财政厅作为质押担保的登记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偿债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财政部门执行,各管理机构要加大对偿债资金所涵盖各项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制订相关实施办法,并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四条 本办法报经同级人大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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