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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支持县域经济政策性贷款偿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随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支持县域经济政策性贷款偿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随政发[2006]1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随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支持县域经济政策性贷款偿债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随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支持县域经济
政策性贷款偿债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下称“开发银行”)2005年9月6日签订的《促进中部崛起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和《湖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随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随州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开发银行支持县域经济政策性贷款偿债资金专户。为加强偿债资金的管理,确保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的按时、足额偿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银行支持县域经济政策性贷款偿债资金管理坚持统收统支原则和市人民政府与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共同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偿债资金的来源

  第三条 偿债资金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分组成:

  (一)市城市建设资金,包括城市维护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公用事业附加费、污水处理费及垃圾处理费等;

  (二)市国有土地出让金、市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上缴财政部分;

  (三)政策性贷款项目本身收益上缴财政部分;

  (四)市经营城市有形和无形资产产生的各项收入,包括城市客运线路出租车牌、广告牌位、城市道路冠名及其他特许经营权拍卖取得的收入等;

  (五)市、区两级财政前一年度新增收入的10%;

  (六)上级和同级政府用于专项还贷的拨款及补贴资金;

  (七)其他由市财政掌握的可用于还贷的资金。

第三章 偿债资金规模的确定

  第四条 年初,借款人根据自身还贷能力,不能足额按照开发银行借款合同还本付息的,不足部分商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同意后,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偿债资金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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