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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6]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2006年1月颁发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01]11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规范市场流通秩序,结合我市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安全宣传,提高思想认识
  烟花爆竹属易爆物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稳定。因此,国家一直采取归口经营,统一管理的经营政策。各县、市、区要在贯彻落实好国家政策的同时,做好广泛的安全教育宣传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以及相关安全知识广泛宣传,切实提高广大消费者保护自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各有关部门和经营企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从事烟花爆竹购销、运输、储存人员实行岗前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自身素质。
  二、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职责分工
  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是一项社会系统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各自的监管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的安全运输、燃放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营业执照的发放和监督,查处无证经营;供销社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管理职责,要完善购销管理机制,做好统一归口经营工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明确职责,协调配合,确保我市烟花爆竹购销工作的安全有序。
  三、加强经营管理,规范流通秩序
  各县(市、区)政府要继续发挥供销社经营烟花爆竹的主渠道作用。供销社系统的各级日杂部门和基层供销社为常年烟花爆竹合法经营销售单位。各级要进一步落实烟花爆竹归口经营、统一管理的经营政策。由忻州市日杂公司统一调拨,全市地产品生产厂家和外地产品的生产厂家在本市辖区内有销售业务,必须由忻州市日杂公司统一调拨,各县、市、区公司负责批发,基层供销社和经批准的经营网点进行零售。烟花爆竹的零售网点,由县、市、区供销社烟花爆竹专营公司,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本着从严控制数量的原则统筹考虑、统一布点,并经安监部门审查批准后,核发《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严禁无证经营,严格定点进货,违规经营者,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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