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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县(自治县)建委在受理资质变更手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出审查决定意见。审查同意的,将审查决定意见和企业营业执照报市建委制证;审查不同意的,出具不予变更的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市建委自接到区县(自治县)建委报送的审查决定意见和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工作,并通知区县(自治县)建委凭介绍信到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统一领取。远郊区县(自治县)可委托政务办理中心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向区县(自治县)建委提出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申请(公司文件);
  (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公司原股东会决议(原件);
  (四)公司新股东会决议(原件);
  (五)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六)新法定代表人产生证明(原件);
  (七)公司新章程(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八)新股东营业执照1份(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九)新股东资产负债表1份(原件);
  (十)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十一)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原件);
  (十二)国有企业应有上级主管部门批文;
  (十三)公司注册资本变化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原件) 。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注册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向区县(自治县)建委提出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申请(公司文件);
  (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公司股东会决议(原件,股东发生变化的需同时提供原股东会和新股东会决议原件);
  (四)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存在股份转让的提供);
  (五)公司新章程(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六)新股东营业执照1份(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七)新股东资产负债表1份(原件);
  (八)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九)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原件)。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注册地址、名称应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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