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自治县)建委在受理资质变更手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出审查决定意见。审查同意的,将审查决定意见和企业营业执照报市建委制证;审查不同意的,出具不予变更的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市建委自接到区县(自治县)建委报送的审查决定意见和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工作,并通知区县(自治县)建委凭介绍信到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统一领取。远郊区县(自治县)可委托政务办理中心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向区县(自治县)建委提出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申请(公司文件);
(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公司原股东会决议(原件);
(四)公司新股东会决议(原件);
(五)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六)新法定代表人产生证明(原件);
(七)公司新章程(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八)新股东营业执照1份(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九)新股东资产负债表1份(原件);
(十)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十一)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原件);
(十二)国有企业应有上级主管部门批文;
(十三)公司注册资本变化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原件) 。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注册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向区县(自治县)建委提出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申请(公司文件);
(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公司股东会决议(原件,股东发生变化的需同时提供原股东会和新股东会决议原件);
(四)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存在股份转让的提供);
(五)公司新章程(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六)新股东营业执照1份(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七)新股东资产负债表1份(原件);
(八)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九)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原件)。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注册地址、名称应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