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建发〔2006〕25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直属事业单位: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审批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12月22日市建委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审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支持区县(自治县)加快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暂停实施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全面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结合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除万州、涪陵、黔江、合川、永川、江津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以下简称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建委审批发证。
第三条 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的受理、审批以及发证职责由市建委委托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行使。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证书由市建委加盖公章,并统一编制资质证书编号分批发给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每一批发给两个空白资质证书。
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在每批证书发放完后2个工作日内,将所发放的资质证书及当事人提交资料复印件(或电子文档)报市建委备案。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有违法审查、审批行为的,不予发放下一批新证;无违法审查、审批行为的,发放下一批新证。
第四条 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办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请示(红头文件1份,向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的,请示对象写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名称;向其他区县(自治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的,请示对象写市建委);
(二)申办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无主管部门企业除外)(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