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实施“农民技能就业工程”,积极开展“送岗位信息、送就业服务、送职业培训、送技能鉴定下乡”活动,提升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的就业能力。对有外出务工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农户,每户至少培训1人,输出就业1人。
各地要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所需资金与征地费用统筹安排,具体办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加大就业训练中心和技工学校的建设投入,建设市职业技能培训中心,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就业援助对象生活确有困难的,在通过初次技能鉴定时,免收职业技能鉴定费用;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按省规定标准减半收取。免收和减收的部分由同级财政对培训鉴定机构给予补贴。
(十二)深化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加快建立调控有力、竞争有序、信息畅通、服务完善、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体系。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录用和职业中介行为,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职业介绍机构的诚信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和备用金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劳务派遣机构应具有不低于30万元的备用金。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随意裁员等行为。
四、加强就业管理,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十三)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结合申领者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情况,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和50%确定。
(十四)推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并妥善处理遗留问题。从2006年起,企业新裁减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妥善解决并轨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基本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债权债务和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的问题。
(十五)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的作用。积极落实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加大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培训,对按规定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连续3年无人员失业的企业,可按企业当年所缴纳失业保险费20%的标准,给予该企业内部人员转岗培训和转岗安置补贴。所需资金从当地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