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录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单位先缴后补”的办法,每季度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复核后将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医疗保险补贴只在剩余期限内执行,不予追补。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增加的岗位,新录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或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录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帐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认定证》的管理。“两证”的审核发放要严格把关,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本人使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企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应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发证单位要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对欺骗冒领、出租、转让或伪造《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认定证》的,劳动保障部门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改进就业服务,强化职业培训,促进城乡统筹就业
(七)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切实做好统筹城乡就业、开展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经办失业保险、实施就业援助、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工作。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明确工作职能,并将其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部门预算。
各地要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积极开展就业再就业服务,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对“零就业”家庭等困难对象实施就业援助,对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要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按照每人每年不少于1万元的标准由当地政府安排落实其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
加强驻外劳务工作机构建设,为外出务工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技能培训、职业介绍、保险代理、权益维护等方面服务。各地政府应根据驻外劳务机构工作业绩给予一定经费补贴和奖励。要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在村民委员会聘用劳务输出联络员,协助做好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服务和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任务落实相应工作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