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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5、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享受期满仍未再就业,以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仍未再就业的城镇其他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
  6、乡镇机构改革分流需要安置的人员。
  上述5、6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不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四)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政策扶持: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凭信用担保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及时足额归还贷款的,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再申请贷款1次,两次贷款时间累计不超过2年。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贴息累计不超过2年,展期不贴息。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其中中央财政和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所在地财政各承担25%。
  要保持一定的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规模,其中,市直保持在500万元以上,区、市保持在100万元以上。
  要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在城市规划和市政建设时,要优先考虑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经营场所问题。由政府主导建设的贸易市场,应拿出不低于30%的经营摊位平价租售给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各区、市都要选择不少于2个下岗失业人员较多的地方,由当地政府支持建立再就业基地,相对集中地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2、对困难人员实行就业和社会保险援助。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在2007年底之前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下岗失业两人以上的家庭及“零就业”家庭中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人员,作为援助重点,享受以下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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