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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丙级资质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申请材料中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原件,原件当场查验并退还。
  申请材料格式应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清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74号)的附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中的格式要求制作。
  第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应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1999]9号)、《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9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清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74号)的附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第六条 区县(自治县)建委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同意的,将审查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审查不同意的,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
  市建委自接到区县(自治县)建委的审查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审批不同意的,出具不予审批的书面意见;审批同意的,颁发资质证书。
  不予审批的书面意见和资质证书均由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通知相关区县(自治县)建委凭介绍信领取。远郊区县(自治县)可委托政务办理中心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
  第七条 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建委接到工程勘察、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丙级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书面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书面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自受理之日起,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建委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审批不同意的,出具不予审批的书面意见;审批同意的,依法制作资质证书并予以送达。
  第八条 新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丙级资质自审批之日起,设定两年的暂定期,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按有关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向市建委提出转正申请,由市建委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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