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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丙级资质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丙级资质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建发〔2006〕25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直属事业单位:
  《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丙级资质审批实施细则》已经2006年12月22日市建委行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丙级资质审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支持区县(自治县)加快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暂停实施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全面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结合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除万州、涪陵、黔江、合川、永川、江津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以下简称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丙级资质由区县(自治县)建委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建委审批发证。
  第三条 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工程勘察、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丙级资质的受理、审批以及发证职责由市建委委托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建委行使。其他行业(市政公用、水利、公路、电力)工程设计丙级资质,由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建委负责受理并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建委审批发证。
  工程勘察、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丙级资质证书由市建委加盖公章,并统一编制资质证书编号分批发给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建委,每一批发给两个空白资质证书。
  六个区域性中心城市建委应在发放证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所发放的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当事人提交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及其附件材料一式一份和电子文档等材料报市建委备案。对有违法审查、审批行为的,市建委将撤销企业资质,收回区建委的审查、审批权并不予发放下一批新证。
  第四条 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丙级资质的企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建委提出申请,并按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清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74号,可在“建设部”网站上免费下载)的附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清单》中《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的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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