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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城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警报设施的所在单位应根据上级机关或市人民政府的命令,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指挥下实施统控或自控形式的警报信号的发放。
  第七条 电业部门应保障平时与战时警报设施的电力供应;在调整警报网点迁移或者新安装警报设施时,应协助架设电力供应线路。
  第八条 电信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任务和警报设施建设规划,对人民防空警报网的通信线路实行优先保障:对警报中间站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定期对警报器控制线路进行测试;在平时或战时遇有突发事件,应保证警报网所需线路的调用。
  第九条 人民防空无线电警报网所用国家分配的专用频率,无线电管理部门应:产以保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占用,保证战时所用无线电台报警频率不受干扰。
  在人民防空警报音响覆盖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用于生产、生活的音响信号及信号程序,不得与人民防空警报信号混同。
  第十条 驻军通信部门应当利用既有通信设施为本市人民防空的指挥通信提供保障。
  第十一条 各新闻宣传单位平时应配合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做好防空防灾警报预案和正常年度试鸣的宣传、公告等工作。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涉及警报设施性能和安全的,建设单位应事先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施工;严重妨碍警报设施性能和安全或者损坏警报设施的,应负责恢复或重建。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必
  须报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补建或者补偿。
  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警报信号的发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警报发放权,战时授予市人民防空指挥机关:平时发生洪水、地震、核化事故等灾害以及需要组织试鸣时,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对在警报设施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办公厅和军分区司令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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