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确保各类消防通道畅通。市公安消防支队要会同交通、公安交通管理、建设、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在2006年底前完成对各类消防通道情况的普查工作。对各类侵占消防通道的行为依法开展一次集中清理整顿,并制定长效措施,确保消防通道的畅通。
四、强化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对人员集中和易燃易爆场所,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区,重大政治、商贸、文化、体育等大型活动,要采取相应措施,切实加强消防管理。
(一)对确定的重点消防单位,其消防工作信息要全部实行计算机管理,实施远程动态监控管理。
(二)对重大火灾隐患实行市、县、乡(镇、街办)三级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制度,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重点督查督办。
(三)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其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加强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建立健全相关职能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重点单位和场所的动态管理,指导、督促隐患整改。
(五)积极推行火灾公共责任保险。以重点单位和重点场所为突破口,积极推行火灾公共责任保险,建立火灾补偿机制,确保火灾事故给第三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得到必要的补偿。
五、大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
(一)加强消防安全教育。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消防常识和消防基本技能的宣传,提高群众消防意识和防范能力;教育部门要督促学校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消防官兵要深入学校授课,确保每个学生每个学期有两个课时的消防知识学习;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和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