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城乡消防规划编制工作
城乡消防规划要做到与城乡总体规划同步编制、同步修订、同步实施,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文件)的要求,消防规划应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并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和乡村建设同步实施,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执行。《忻州市消防总体规划》已编制完成并经市政府批准实施,各县(市、区)消防规划也在编制中,原平市、五台山风景区的编制工作要在2006年底前完成。原平市轩岗镇、定襄县晋昌镇、河曲县文笔镇、代县上馆镇和峨口镇、宁武县凤凰镇作为省级重点镇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要在2007年底前完成。各县(市、区)要根据城市规划调整适时进行消防规划的相应调整。在落实过程中,各县(市、区)政府要按城乡一体化的总体要求,组织完成城镇消防规划,并尽快落实建设。要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在我市经济相对发达、人口相对密集的村(社),本着经济、便利、实用的原则,将相关消防的内容和要求,纳入到相关的规划中。
三、加强和完善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一)加快消防站的建设。按照规划,我市主城区应建4个消防站,现仅有2个。要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建成3至5个消防站。进一步做好市消防训练基地建设的可行性论证等前期工作。公安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经费要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并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武警山西省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标准》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消防业务费保障工作的意见》。2006年底,现有的公安消防队必须达到四辆消防车,并建立抢险救援班,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达到100%,抢险救援器材配备50%以上,各县新建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人员、车辆、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要达到二级普通消防站最低配备。对涉及的相关区(市)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要求,将消防站的建设纳入目标管理,加快建设步伐。
(二)确保城市消火栓建设数量和质量。在新建或改扩建街道过程中,建设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落实城市消火栓建设,确保数量和质量,不得“欠新帐”。原则上新的街道和道路要建设成地上式消火栓。要确保消火栓的完好和供水正常,并设置醒目标志。2006年底前,各区(市)县要逐步补完消火栓建设“旧账”。2008年底前,各县、市(区)政府以及省级重点镇按消防规划确保消火栓保数量保质量配备建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