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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外地建筑企业进渝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二条 外地建筑企业应以企业自有施工队伍组织施工,严格遵守技术规范和标准,对其施工的工程负责。

  第十三条 市建委将定期或不定期对《进渝施工单项许可证》和《进渝施工许可证》进行复核和年检。凡复核年检为基本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半年投标资格;连续两次为基本合格的,取消其注册资格,三年内不得进渝施工。凡复核年检为不合格的,取消其注册资格,五年内不得进渝施工。凡未接受复核年检的,视同复核年检不合格。

  第十四条 外地建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在渝常驻负责人,应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建委办理变更手续。外地建筑企业终止在渝施工的,应向市建委办理注销手续。外地建筑企业连续十二个月未在本市承接施工任务的,视同终止在渝施工。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必须一次合格,年度竣工工程优良率必须达到50%。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取消一段时间的投标资格,或取消其注册资格。

  第十六条 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

  外地建筑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重庆市文明施工的有关标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凡发生安全等级事故,或被评定为不文明工地的企业,将视其情节轻重,取消一段时间的投标资格,或取消其注册资格。

  第十七条 外地建筑企业在渝施工,每季度末向市建委和工程所在地建委提交本企业上季度在渝施工各项目的综合情况报告。要求内容真实准确,有企业指定的在渝常驻负责人的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 外地建筑企业应以工程结算造价为基数,结清有关税费,凭有关凭据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填报《重庆市外地建筑企业单位工程完工报告书》。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方可核验工程质量等级。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进渝施工单项许可证》或《进渝施工许可证》的复核和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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