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建委根据企业的真实情况和本市建筑市场的实际需要进行审批,签发《重庆市外地建筑企业进渝施工单项许可证》(以下简称《进渝施工单项许可证》)。
第八条 在渝设立分支机构。
(一)在渝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在渝进行单项工程注册五年以上;
2. 在渝施工工程获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一项和部、市级优质工程奖二项,市级文明工地荣誉三次以上;
3. 在渝施工工程,质量优良率60%以上;
4. 在渝施工期间未发生三级(含三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5. 在本市有确定的办公经营场所或基地,且具备一定数量的固定管理人员;
6. 法律法规和市建委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具备上述条件的外地建筑企业,可向市建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资料,经审核批准后,签发《重庆市外地建筑企业进渝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进渝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外地建筑企业持《进渝施工单项许可证》或《进渝施工许可证》,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内通过公开招投标承接施工任务,不得议标承接施工任务;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项目未与本市建筑企业签订联合协议,不得参加投标;在渝在施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已达5万平方米以上或承包工程量已达2.5亿元以上,暂停参加新项目投标。
第十条 外地建筑企业投标中标后,必须完清下列手续,项目法人方可按规定申办《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按市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到市建委指定机构缴纳有关费用;
(二)项目经理资质证和工程技术、质量、安全等常驻负责人的压证证明;
(三)与工程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四)与建设培训机构签订培训计划;
(五)其它。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外地建筑企业进渝施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法规、规章,并自觉接受本市有关部门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