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单项工程注册制。即每承接一项施工任务,办理一次准入注册手续。
(一)外地建筑企业进渝施工单项工程注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有企业法人资格;
2. 取得建设部颁发的一级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3.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书;
4. 有与其施工资质等级相应的自有施工队伍,以及相应的施工机械设备、质量检验测试手段;
5. 上两年度曾获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鲁班奖)一项或省部级优质工程奖二项,工程质量优良率50%以上;
6. 上两年度未发生三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
7. 拟派驻本市的有职称的技术、经济人员及项目经理、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必须是本企业的正式在册员工,不得兼职。
8. 在本市有指定的常驻负责人。拟派驻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具有一级项目经理资质,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全过程担任项目经理的工程获得省部级以上优质工程奖二项以上;拟派驻项目的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常驻负责人,必须取得相应专业的高级职称,具有10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
9. 法律法规和市建委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具备上述条件的外地建筑企业,在取得本市项目法人发出的投标邀请函件和工程所在地建委出具的有关工程招投标的证明后,可向市建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进渝施工证明;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3. 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书,以及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4. 上两年度企业获质量奖证明书(原件),企业所在地政府质量监督机构和施工安全管理机构提供的工程质量优良率和安全生产状况的证明材料;
5. 企业在渝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状况的资料;
6. 企业指定的在渝常驻负责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常驻负责人的有关证明资料(原件);
7. 关键岗位从业人员资格证明资料(原件);
8. 企业质量、安全等组织管理的有关资料;
9. 银行、财政或有关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10. 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