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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外地建筑企业进渝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渝施工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外地建筑企业进渝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1999]108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建委,各区县(市)建委,市级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外地建筑企业进渝施工的管理,维护本市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市建设委员会制定了《重庆市外地建筑企业进渝施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日

重庆市外地建筑企业进渝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地建筑企业进渝施工的管理,维护本市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决定》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外地建筑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地建筑企业,是指基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的建筑企业。

  第四条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外地建筑企业进渝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地建筑企业进渝的准入审批和监督管理,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对外地建筑企业在其所辖区域内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的驻渝办事机构应协同本市各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管理。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六条 外地建筑企业进渝从事施工活动,可通过单项工程注册或设立分支机构两种形式进行准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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