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凡是鱼、蟹产卵回游通道的河流,不得遮断河面拦捕,最少要留出占河道二分之一以上宽度的通道,以保证足够数量的亲体上溯或降河产卵繁殖。不准在闸坝上下拦捕鱼、蟹幼体和产卵洄游的亲体,更不准在闸门上套网捕鱼。因养殖需要捕捞鱼苗、虾苗、蟹苗者,要经省水产局批准。
第九条 对水库、洼淀等淡水渔业水域,在鱼虾产卵繁殖季节,要明确规定禁渔区和禁渔期,并分别不同情况,确定禁止全部作业或限制作业的种类和作业的渔具数量。禁渔区的范围和禁渔期的时间由各县、市规定;跨界水域由渔业管理委员会会同各有关地、市、县商定。
第十条 禁止使用严重损害资源的渔具和渔法。手推网(抢网)、起落网、划兜网(攻兜网)、闸沟网(挡沟网)、小边网、小裤裆网和用冷布、麻布制作的网具(不包括流布袋)以及鱼鹰、密箔、密网等,一律禁止使用。
第十一条 严禁炸鱼、毒鱼、滥用电力捕鱼和卷炸、围埝等严格损害水产资源的行为。
第十二条 对各种主要渔具,要按不同捕捞对象,分别规定最小网眼(箔眼)尺寸。机轮拖网、围网和机帆船拖网的最小网眼尺寸,要按国家水产总局的规定执行。其他海洋渔业主要渔具的最小网眼尺寸,省水产局规定。淡水渔业主要渔具的最小网眼尺寸由地、市、县水产局规定,报省水产局备案。严禁制造或出售不符合规定的渔具。
第十三条 禁止向渔业水域排弃有害水产资源的污水、油类、油性混合物等污染物质和废弃物。各工矿企业必须执行国家颁发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放射防护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卫生、农业部门因防疫或驱除病虫害需要向渔业水域投注药物时,要事先和当地水产部门联系,尽量避开鱼类产卵繁殖场所。
第十四条 修建水利工程,要保护渔业水域环境,采取救鱼措施。在鱼、蟹洄游通道筑坝或建闸时,必须相应地建造过鱼设施,已建成的水利工程,凡阻碍鱼、蟹洄游和产卵的,由水产部门和水利管理部门协商,在许可的水位、水质、水量的条件下,适时开闸纳苗。水库、洼淀都要定出最低水位线,以保证鱼类必要的生存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