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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各类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十条 凡投资国有荒地、荒坡、荒山、荒水、滩涂等进行农业开发,或投资进行中低产田改造,兴建和完善农业基础设施,引进现代化耕种技术或新品种等项目,在10年内(含建设期)免收场地使用费。

  第十一条 投资额大、科技含量高的高涵税企业,经市政府集体研究,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二条 政府及其各部门积极搭建企业融资平台,为投资者融资提供便利条件和服务。

  第十三条 凡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在建设期间所涉及的市级行政性规费一律免收;中介组织的有偿服务性收费,均按最低标准的三分之一收取。

  第十四条 对投资者项目建设中所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开设专门受理窗口,实行承诺代理制。市级具有审批权的项目,可委托市行政服务中心免费代理,所有手续在企业申报10至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五条 政法部门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服务环境。公安部门对企业挂牌保护,纳入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点保护范围,落实责任民警,搞好治安服务,确保客商生命和财产安全。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必要的保护、照顾和便利。企业因业务需要,可办理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往返港、澳的商务签证;申请出国护照不受户口所在地限制。司法机关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法律服务,依法受理各类案件。

  第十六条 实行“安静生产日”制度和准检证制度。每月1至25日,除国家有强制性规定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企业进行检查。其它时间的检查,必须提前向市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申报,领取《准检证》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尊重外商的工作、文化和生活习惯。凡外来投资者,其用电、用水及家属、子女在教育、就业、购置物业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对本人或家属愿在本地落户的,按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外来投资者,其子女可以择校就学,购置供本人居住的住宅,免收行政性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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