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各类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
(随政发[2006]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鼓励各类投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七日
关于鼓励各类投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改善投资环境,鼓励投资者来我市投资,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投资者可以资金、设备、品牌、技术等方式投资,在本市兴办独资、合资、合作企业。
第三条 凡在本市投资的固定资产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和农业产业化项目以及3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均享受本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 项目建设用地,由投资所在地政府依照规划,负责办理征用、拆迁补偿等手续。
第五条 项目建设用地的出让金,按规定缴纳后,地方分享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等额补偿。
第六条 引进工业项目,投资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征地费用总额的10%优惠,5000万元以上的按15%优惠。投资商每亩土地平均投资额达300万元以上的,再给予征地费用总额的10%优惠。
第七条 引进农业产业化或旅游项目,从正式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地方财力的新增贡献额前3年全额返还,第4-6年返还50%。
第八条 引进对完善城市功能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城建项目或大型物流项目,经市政府集体研究后,参照本规定第六条或第七条给予优惠。
第九条 投资者可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及农业产业化项目,根据不同项目和区域,免收政府收益部分的土地租金5至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