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停止报送救助管理工作情况报表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粤民办函〔2007〕55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停止报送救助管理工作情况报表及相关事项的通知》(民办函〔2007〕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要及时传达贯彻本通知精神,在近期内组织对所辖行政区范围内救助管理站的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等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尚未建立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的救助管理站,必须在4月20日前开通使用。
二、从2007年4月份起,各地级以上市不需再向省厅福利事务处报送“救助管理工作情况月报表”,全省各级救助管理工作有关数据和信息的上报和提取,均应通过录入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完成。
三、各级救助管理站要充分运用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救助管理工作,要落实岗位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维护,对每天求助和受助人员的信息要实时录入,对因特殊情况不能实时录入的,必须在当天晚上补录完毕。